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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文件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2012.9.12)
1.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3.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文件要求

    1.是否对机动车驾驶证服务资源进行整合;
2.是否提供驾驶证申领、增驾、转移、期满审验、注销等服务;
3.是否保障服务要素齐全、实用,流程清晰。

准驾车型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16项)
 
  • 城市公交车等准驾车型
  • 小型汽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

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

申请条件

一、年龄条件:
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155厘米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材料

表格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4.《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5.《成绩单》:《科目一考试成绩单》、《科目二考试成绩单》、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成绩单》
    6.《校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7.《机动车驾驶人领证宣誓誓词》
    8.(a)《交通安全教育证明》(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非运输企业)
    8.(b)《交通安全文明自学承诺书》(用于个体运输、无从业单位)
    8.(c)《教育培训证明》(用于运输企业)

备注


    1.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4.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素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参加科目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收费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邮政部门代为收取): 10元/本。 2.EMS寄递费:21.5元,如两次上门收费43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和电话: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具体地址和电话详见页面车辆管理所信息表

办理地点

车辆管理所

    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107国道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附近

 

主办: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大、衡山县政府、衡山县政协 承办: 衡山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地址:县政府办2楼

党政门户网站联系电话:0734-5829259 邮箱:dzb@www.jsdxjs.com 信息报送、纠错联系QQ:198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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