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育服务证登记
  • 再生育审批
法律依据与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收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申请对象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办理流程
第一步:领取表格

夫妻双方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第二步:办理地点、时间、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具体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机构信息一览表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  办理地点: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 (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 ( 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 ( 在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 ( 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地址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览表。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第三步:递交材料、登记上报

 办理地点: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 (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 ( 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 ( 在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 ( 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地址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览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联系电话: 具体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机构信息一览表

1.递交以下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寸夫妻合照2张。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乡镇(街道);

第四步:领证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发放的理由。

延期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办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持证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先后办理四个年度的延期手续。在续延的有效期内仍未生育的,持证者须到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生育证,原生育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法律依据与收费情况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

收费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发放。

申请对象条件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办理时间

在怀孕前提出申请办理生育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生育后提出补办的,先按照《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再补办生育证。

办理流程
第一步:填写申请、准备材料

1.所需资料:1.结婚证。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2寸免冠近照2张。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户籍在外省的,需提交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填写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并承诺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资料准备齐全后,向乡级卫生计生机构递交;

第二步:乡级初审

乡级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

第三步:县级审批

发证机关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免费发放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步:送达与公开

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须将生育证的办理结果依法公开。

办公地点、时间、电话
  •  联系电话:具体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机构信息一览表
  •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 办理地点: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内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地址见页面右下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信息一览表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城市区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于本地已有明确的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延期

 持证人在生育证规定期限内未生育的,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当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再生育证》延期手续。发证机关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延期的决定。可延期的,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不可延期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允许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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